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 楊維漢、趙超、倪元錦)11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草案強調源頭治理、全民參與,強化污染排放總量和濃度控制,增加了對重點區域和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等重點領域開展多污染物協同治理和區域聯防聯控的專門規定,明確了對無證、超標排放和監測數據作假等行為的處罰措施。會議決定,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對於污染排放總量和濃度控制,專家指出,我國將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方式的變革,研究建立碳排放總量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制度,實行總量和強度雙控。近期發佈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達15%左右、森林面積和蓄積量分別比2005年增加4000萬公頃和13億立方米的目標。
      對於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李佐軍說:“大氣污染越來越明顯地呈現區域特征,但是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難以突破屬地管理模式。由於經濟發展不均衡,各地在環境保護上的意願和資金投入以及環境管理水平和環境污染控製程度也差異較大。儘管我國此前出台了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相關意見,但是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有效機制尚未建立。這就需要通過立法,從法律層面確立起這一機制。”
      “大氣污染在小行政區劃內,難以很好解決。現在針對重點區域、重點領域協同治理和區域聯防聯控,將會起到良好效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分析指出,我國2008年奧運會和近期舉行的北京APEC會議,採取有效的大氣污染防控措施,證明協同治理和聯防聯控具有可行性。經過實踐證明可行的經驗,需要有法律保證,這次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就是把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這是巨大的進步,對霧霾的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周珂說,以往對污染防治,從國內外立法看,都是立足於對“無過錯排放”造成的污染問題進行法律規制。但是現在很多排污者是明知、故意排放污染物。動機就是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把污染成本轉嫁給社會,從而獲取非法利益。這種惡意排放是對法律的挑戰。因此這次法律修訂重點放在了對無證、超標排放的處罰上,非常有必要。  (原標題:強化源頭協同治理 加大排污處罰力度——專家解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p86wpqlk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